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 财驻川监[2008]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督管理方式。对财政部有明确授权的中央非税收入单一项目,采用就地监缴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采用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地专员办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海域使用金;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 四川专员办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四川专员办指定专人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基本资料台账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基本资料台账,以掌握中央非税收入动态情况和影响因素。按照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方式、票据种类、授权文件、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等工作要素及时登录工作台帐,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建立健全中央非税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相关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或凭证报送专员办,季末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分析材料》报送专员办。四川专员办汇总全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后,于每月25日报送财政部。 (三)收入对账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将收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数据按月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等部门进行对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实施跟踪核查。 (四)审核抽查制度。四川专员办要结合对账情况,审核分析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上报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适时抽查。在抽查工作中发现执收执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中央非税收入的,专员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催缴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中央非税收入。 (五)总结报告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情况作为《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六)联席会议制度。四川专员办每年召开一次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宣传,通报上一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监缴情况,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专项检查制度。四川专员办对日常监缴工作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及时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不纳入专员办监缴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专员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2个项目开展重点检查,以查促管,加强管理。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3、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4、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应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川专员办在作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6个月内,应对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尚未整改落实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专员办授权监缴项目文件依据表 2、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专员办授权监缴项目文件依据表
┏━━━┳━━┳━━━━━━━━┳━━━━━━━━━━━━━┳━━━━━━━━━━━━━━━━━━┓ ┃┃序┃┃授权文件┃授权表述┃ ┃类别┃┃项目┃┃┃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 ┃第二十七条民航基金由民航总局和┃ ┃┃┃民航基础设施┃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 (财综[2004]38号) ┃┃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 ┃ ┃┃┃┃┃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7]78号)第二十条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 ┃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机┃ ┃┃┃┃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场建设费日常征缴入库工作的监督检┃ ┃┃┃┃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查,督促各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总局┃ ┃┃┃民航机场管理┃[2007]78号);┃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机场建设费。┃ ┃┃2 ┃┃┃《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 ┃ ┃┃┃建设费┃《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 ┃>的通知》(财建[2008]1号)第十九┃ ┃┃┃┃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条各地财政主管都门、财政部驻各┃ ┃政┃┃┃知》(财建[2008]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府┃┃┃┃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民航各地区管理┃ ┃性┃┃┃┃局负责对本辖区机场建设费管理,使┃ ┃基┃┃┃┃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金┃┃┃┃┃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 ┃┃┃┃┃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 ┃┃┃新增建设用地┃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3 ┃土地有偿使用┃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费┃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2006]48号)┃,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偿使用费管理的监督检┃ ┃┃┃┃┃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 ┃┃┃┃《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清┃根据财综字[1999]87号,财综字┃ ┃┃┃┃欠和做好收入上缴工作的┃[2000]22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驻各┃ ┃┃4 ┃港口建设费┃通知》(交财发[2004]564 ┃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港口建┃ ┃┃┃┃┃设费收入的监缴工作,对港口建设费┃ ┃┃┃┃号)┃收支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稽查。┃ ┗━━━┻━━┻━━━━━━━━┻━━━━━━━━━━━━━┻━━━━━━━━━━━━━━━━━━┛ ┏━━━━━┳━━━━┳━━━━━━━┳━━━━━━━━━━━━━━━━┳━━━━━━━━━━━━━━━━━━┓ ┃┃┃三峡总公司按┃┃┃ ┃┃┃持股比例所分┃┃┃ ┃政┃┃享的中国长江┃┃┃ ┃府┃┃电力股份有限┃《财政部关于中国长江电┃┃ ┃性┃5 ┃公司税后利┃力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及┃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基┃┃润,由三峡总┃税后利润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负责监缴工作。┃ ┃金┃┃公司以“三峡工┃》(财企[2003]63号)┃┃ ┃┃┃程建设基金”缴┃┃┃ ┃┃┃入中央金库┃┃┃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 ┃┃ ┃┃┃三峡库区移民┃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第六条专项资金收入由财政部驻湖┃ ┃┃6 ┃┃┃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 ┃┃┃专项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 ┃专┃┃┃[2004]43号)┃库。┃ ┃┣━━━━╋━━━━━━━╋━━━━━━━━━━━━━━━━╋━━━━━━━━━━━━━━━━━━┫ ┃项┃┃┃┃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上缴的电力扶┃ ┃投┃┃┃《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 ┃持资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 ┃入┃┃三峡库区电力┃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征收┃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三峡总公司和长┃ ┃┃7 ┃┃┃┃ ┃┃┃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电力公司上缴的电力扶持资金由财┃ ┃┃┃┃(财企[2008]46号)┃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 ┃┃┃┃┃责监缴入库。┃ ┣━━━━━╋━━━━╋━━━━━━━╋━━━━━━━━━━━━━━━━╋━━━━━━━━━━━━━━━━━━┫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 ┃┃┃┃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地监缴,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 ┃┃8 ┃海域使用金┃┃┃ ┃┃┃┃的通知》(财综[2007]10┃专员办事处负责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 ┃┃┃┃号)┃监缴入库工作,确保应缴中央海域使┃ ┃┃┃┃┃用金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 ┃国有资┃┃┃┃四、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由财政部驻各┃ ┃源(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产)有┃┃┃┃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五┃ ┃偿使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收入┃┃┃《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 ┃┃9 ┃ 中央单位土地 ┃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强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缴的监督检┃ ┃┃┃收益┃┃┃ ┃┃┃┃通知》(财综[2006]63号)┃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 ┃┃┃┃┃挪用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的,要严格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 ┃┃ ┃┃┃电信网码号资┃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驻┃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 ┃┃┃源占用费┃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入库。┃ ┃行政事┃┃┃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 ┃业性收┃┃┃(信部联清[2004]517号) ┃┃ ┃┣━━━━╋━━━━━━━╋━━━━━━━━━━━━━━━━╋━━━━━━━━━━━━━━━━━━┫ ┃┃┃┃┃被监管单位企业法人应于每年7月1日┃ ┃费┃┃银行业机构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将当年应缴┃ ┃┃11┃┃┃┃ ┃┃┃管费┃┃┃ ┃┃┃┃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银行业┃纳的银行业监管缴入中央国库,并┃ ┃┣━━━━╋━━━━━━━┫┃┃ ┃┃12┃银行业业务监┃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关被监管单位企┃ ┃┃┃┃[2007]66号)┃业法人所在地银监局和财政监察专员┃ ┃┃┃管费┃┃办事处备案。┃ ┗━━━━━┻━━━━┻━━━━━━━┻━━━━━━━━━━━━━━━━┻━━━━━━━━━━━━━━━━━━┛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行政事业性┃13┃水资源费┃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 ┃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收费┃┃┃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 ┃┃┃┃(财综[2008]79号)┃的水资源费。┃ ┣━━━━━━╋━━━━╋━━━━━╋━━━━━━━━━━━━━━╋━━━━━━━━━━━━━┫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电力监管┃《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机构┃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电力┃ ┃罚没收入┃14┃┃┃┃ ┃┃┃机构罚没┃罚没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监管机构罚没收入实施监┃ ┃┃┃收入┃(财综[2008]81号)┃缴。┃ ┗━━━━━━┻━━━━┻━━━━━┻━━━━━━━━━━━━━━┻━━━━━━━━━━━━━┛ 附件2 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年 月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 单位:元 ┌────────┬────────┬────────┬────────┬────────┐ │中央非税收入项目│ 期初欠缴数 │ 本期应缴数 │ 本期已缴数 │ 期末欠缴数 │ ├────────┼────────┼────────┼────────┼────────┤ ││││││ ├────────┼────────┼────────┼────────┼────────┤ ││││││ ├────────┼────────┼────────┼────────┼────────┤ ││││││ ├────────┼────────┼────────┼────────┼────────┤ │ 合 计│││││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1、本表于每月1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征缴情况,数据统计日期截止到上月最后一日。 2、当月没有数据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在表内相应栏次填写“0”。 3、本表应附相关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或凭证。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