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的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其全部议员产生后,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会议事规则;审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须予通过的必备法案等,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开始顺利运作。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