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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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