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盟委、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乌斯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阿党发[2005]1号)和《关于印发<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阿党发[2008]5号)精神,结合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盟行署的派出机构,实行计划单列,托管乌斯太镇。管委会对开发区、乌斯太镇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直接对行署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镇)工业、城镇建设、农牧业、林业、水务、生态环境治理、环境保护、旅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
(三)提出或制定区(镇)内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配置的意见和规划,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和实施区(镇)行政、经济管理规定以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事宜。
(六)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镇)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审批和管理区(镇)内各类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照。
(九)负责区(镇)内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保规划、目标责任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审批入区(镇)企业或项目。
(十)负责区(镇)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对区(镇)内企业和各类用工实行劳动行政管理。
(十二)行使盟行署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开发区管委会设立12个职能局(部、室):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以及各类会议的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机关的后勤保障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各类文件的起草、办理,档案资料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
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纪检、组织、机构编制、统战、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信访、劳动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协调管理;负责镇人大日常工作;负责工会、妇联、共青团、民兵等群团组织工作; 负责干部实绩考核和各项目标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抓好信息、调研和党群口文件起草工作。
(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规章,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干部的培训、调配、考核、录用、奖惩、工资调整以及离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人事代理、就业再就业及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开发区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劳动合同鉴证、工伤认定、社会保障等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人才开发及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发展和改革局(挂统计局牌子)
贯彻落实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以及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指标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控和分析研究,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负责开发区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审批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的建设分析、产业政策研究,社会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五)规划建设局(挂交通局、林业局、水务局牌子)
负责区(镇)内的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
实施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负责房地产抵押和土地管理等工作;负责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管理和市政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开发区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林业工作;负责开发区水务工作。
(六)经济贸易局(挂招商局、安监局、煤炭局牌子)
贯彻落实工业经济政策、法规;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编制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分析、掌握行业生产动态,收集、整理、发布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对外开放、进出口业务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煤炭行业管理。
(七)财政局(挂国有资产管理局牌子)
负责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负责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调拨和核算工作;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引资、融资工作。
(八)社会事务管理局(挂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文化体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农牧局、民族宗教局、残联牌子)
负责社会发展事业各项工作;负责科技、教育、卫生防疫、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工作;负责民政、残疾人事业、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示范区旅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科技信息服务;保障义务教育;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对嘎查村进行指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九)公安局
仍按阿机编发〔2006〕5号文件执行。
(十)审计局(挂监察局牌子)
在上级对口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开发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各类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开发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组织进行开发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对开发区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制定并实行开发区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对开发区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上级工作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开发区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政纪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国土资源局
组织编制和实施开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承担示范区内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土地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负责国有土地收储、用地审批等工作;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等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环保局(挂环境监测站牌子)
在上级对口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按国家法定及开发区总体规划,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开发区内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并对开发区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负责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相关事宜及开发区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开发区管委会机关编制103名,其中:自治区下达行政编制15名,上划乌斯太镇行政编制28名,司法专项编制4名,保留原盟编委下达事业编制50名,核定工勤事业编制6名(含上划乌斯太镇2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科级领导职数35名(14正21副,含乌斯太镇3正5副,不含公安局科级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