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