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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8]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函》(鲁司〔2008〕1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继续执行《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对司法鉴定收费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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