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赣旅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旅游部门的工作实际,省旅游局将旅游有关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经2008年12月30日省旅游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二、本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确实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细化标准”规定的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提请本级局领导集体决定。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但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四、在案件调查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该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检审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检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五、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主动纠正。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细化标准”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六、“细化标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具体细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七、“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旅游局办公室反映。联系人:胡一之,联系电话:0791-6225961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套票或联票价格高于各个相关景点门票总和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旅游点未设置单一门票,仅设套票或联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旅游点未设置单一门票,仅设套票或联票,且强制旅游者购买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星级饭店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或饭店的服务与管理制度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星级饭店服务项目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星级饭店服务质量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向旅游社或其他社会组织宣传招徕时,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
8、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酒店内外部建筑或设施设备上进行宣传招徕时,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罚款。
9、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招徕时,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10、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非宣传招徕性活动中,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而从事旅游经营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经旅游管理部门多次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有导游人员资格证,未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有导游人员资格证,未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违反上述规定,且在旅游执法部门检查相关资格证书时,逃避检查的,增加罚款5000元,但一次处罚的总罚款数不超过1万元。
8、违反上述规定,且在旅游执法部门检查相关资格证书时,出示假证或他人资格证的,增加罚款5000元,但一次处罚的总罚款数不超过1万元。
第二部分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细化标准: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1、业务档案制作和保存不完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制作但未按规定年限保存业务档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制作但未保存业务档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4、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违反以上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2、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细化标准: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1、国内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国内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国内旅行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国内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5、国际旅游社未经批准,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6、国际旅游社未经批准,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7、国际旅游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8、国际旅游社未经批准,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未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责任险,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1、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财务安全,致使旅游者财物丢失或损毁,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财务安全,致使旅游者财物丢失或损毁,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财务安全,致使旅游者财物丢失或损毁,价值2万元以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致使旅游者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致使旅游者轻伤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6、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致使旅游者重伤、重伤致残或死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7、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1、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且有欺诈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6、旅行社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7、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8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细化标准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旅游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人分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游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人分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注:因国务院已取消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门市部的审批权,故旅行社门市部部分暂不做细化)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1、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但未从事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且从事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旅行社停业、歇业,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变更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变更名称,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4、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但未提供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但未提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但未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8千元的罚款:
4、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并提供含有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5、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并未提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6、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并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1、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标明了旅行社名称,未标明许可证号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未标明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细化标准
(一)和(二)
1、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2、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3、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4、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第三部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细化标准
一、逾期不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逾期时间在1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1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逾期不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一)未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在应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总额20%(含)以内的:
1、逾期时间在2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2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未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超过应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总额20%以上的:
1、逾期时间在1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1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部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细化标准:
1、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发生严重纠纷、旅游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细化标准:
1、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导游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情节严重引发严重纠纷、旅游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3、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严重警告。
4、导游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情节严重引发严重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