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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价格和收费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按照“依法定价、下放权限、属地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审批项目 (一)需上报省审批的项目 1.昆明市主城区供排水价格。 2.昆明市主城区民用燃气价格(煤气价格、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 3.昆明市主城区省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4.昆明市主城区省属储备的重要商品价格(粮食、化肥及其它列入政府储备的重要商品收储、销售价格)。 5.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 (二)市、县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批项目 1.价格制定和审批 (1)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市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基准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3)县城供排水价格(自来水、污水处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价格、出租车客运票价。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5)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收费标准制定 (1)中小学教材费用总额。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政府公办的幼儿园收费。市级政府公办的幼儿园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公办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 3.其他 公有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东川区的公有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廉租房租赁房补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县(市)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审验 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审验,严格执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昆发〔2008〕6号)和市政府2008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实行市、县分级管理,除少数由市级部门核发外,其余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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