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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吉市教通字[2008]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各直市中小学校: 为做好我市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吉林市教育局下发了《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08]12号),文件中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将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纳入到本区域的教育规划之中,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流入情况,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充分挖掘学校潜力,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多渠道拉动我市经济发展,在严格执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决定对进城购房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进一步给予照顾。 原文件中规定,农民工子女入小学时,可持有效证件就近到非改制学校入学,同当地儿童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入初中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区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不需额外交纳任何费用,对居住在热点学区(生源密集的学区)的农民工子女,安排到相对较近的非热点学区就读。 从2009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对于进城购房农民工子女,完全享受与市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区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原文件中对于市民子女入学的两证要求为:学生应持有全家正式常住户口,学生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的房屋产权证相一致。所谓“全家”指学生和父母户口同簿,缺一不可,且迁入一年以上(即前一年7月1日前)。 从2009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对于进城购房农民工子女,只需持房屋产权证(购房时间是学生入学当年的4月1日前即可)、吉林省公安厅监制的“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父母身份证、务工单位证明即可。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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