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而持有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4689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3.0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