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2009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西双版纳州2009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
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省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州生猪工作会议要求,明确责任与分工,统一步骤,切实做好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全州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罗红江 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
李兵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岩温 州农业局局长
吴建伟 州人保财险公司总经理
成员:
王岭松 州财政局副局长
苏明 州农业局副局长
易清 州人保财险公司副总经理
肖勤华 州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古励 州农业局养殖科科长
邓妮娟 州农业局畜牧兽医总站站长
李晋名 州人保财险公司业务主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保财险公司,办公室主任由州人保财险公司副总经理易清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李晋名、肖勤华、古励组成。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各县(市)农业部门,特别是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建立利益联动的考核机制,大力宣传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让广大农户明白能繁母猪保险是政府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明确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收费标准,赢得养殖户的认可。
(二)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等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共同应对生猪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疫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四)各县(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经营模式及职责
能繁母猪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商业性运作。经营管理是自营模式。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统一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
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农业局: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相关制度,负责全州辖区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灾害疾病死亡情况等相关信息掌控,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工作,对能繁母猪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
1.严格免疫制度,防止疫病发生;
2.推行科学饲养与经常性消毒制度;
3.向保险公司提供养殖户名单;
4.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审查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协助监管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
(二)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确保补偿农户的资金到位。
1.负责财政补贴保险费的拨付与监管;
2.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与农户保单进行核对,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3.督促检查补贴资金是否交纳应交保费。
(三)保险公司:
1.设计通俗易懂、简单易行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2.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完善州、县(市)、乡、村防疫体系,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帮助州、县(市)、乡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4.制定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登记台帐或报案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繁母猪保险的报案电话、现场查勘、案件理赔和案卷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保险责任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实施计划
分两个阶段实施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
(一)第一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饲养10头以上能繁母猪的养殖户进行宣传动员,并在12月30日前完成保险签单工作。
(二)第二阶段:通过对第一阶段工作的总结,逐步开展全州零星散养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以各村委会为单位进行投保。由保险公司选择有工作经验、有积极性的村防疫员作为协办员,保险公司对确定的协办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全州零星散养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力争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补贴分级负担原则和补贴范围
(一)中央财政支付50%,省财政支付27%;州级财政承担1%;县(市)级财政承担2%;养殖户承担20%。
(二)保险费率: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费率为6%。
(三)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责任,则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原则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必须于10天内兑现给养殖户。
六、保险责任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疾及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保险赔偿处理办法
设立理赔仲裁专家小组,对有争议的理赔进行仲裁。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若保险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三)若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八、承保条件及防疫措施
能繁母猪养殖户(农户)或投保人,应按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要求对能繁母猪进行相关常规防疫的规范免疫接种,在投保前应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相应的防疫标识,并与动物防疫部门建立防疫档案。人保财险公司应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存档,以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无佩戴规定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免于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