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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安全声誉。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全国和全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内食安办〔2008〕11号)要求,制定《巴彦淖尔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巴彦淖尔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全国和全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内食安办〔2008〕11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指导思想与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落实全国和全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当前我市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严厉打击将非食用物质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超范围和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经过集中整顿,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使用基本规范,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得到查处,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促进我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㈠调查掌握本辖区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数量; 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㈢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 ㈣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三、组织机构 组长: 云治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银德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利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 刘玉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斯庆巴特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晓波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永戈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予生 市监察局副局长 钢特木尔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张志忠 市商务局副局长 高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兰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 贾勇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白利钧(兼) 四、职责分工 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信息,汇总上报。对外发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 ㈡经济委员会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可以用作非法添加剂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的整顿规范; ㈢农牧业局负责农、水、畜产品的整治; 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配合经济委员会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 ㈤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及食品销售环节的整治; ㈥卫生局和卫生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消费环节的整治; ㈦公安局负责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犯罪行为的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监察局负责督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等违纪违法案件; 五、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起来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㈠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月10日)。向社会公告在全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各部门要汇总、归纳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㈡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2009年3月10日)。 根据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㈢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2009年4月10日)。 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制度,各项制度要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旗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旗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因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行业的规范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㈢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等犯罪行为。 ㈣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 职能部门对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的、群众反映集中以及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要加强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将对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联合打击查处,确保这次专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㈤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旗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各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举报的顺畅通道,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法制意识。 ㈥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⒈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要及时将整治进展、监督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⒉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以及各旗县区领导小组要每周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在2009年1月15日和2009年3月15日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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