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为做好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现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组织好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现根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通知)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管理手段,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二、工作目标:
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用两年时间完成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司法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牵头,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各阶段的具体活动,督促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试点;撰写报送相关简报信息,负责与司法部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组织评审、相关政策指导、资质认定后续监管;负责与国家认监委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络。
(三)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试点工作部署,积极进行筹备,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四、工作依据及范围:
工作依据:《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暂行)》、116号通知;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范围: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见附表)均属试点工作范围。
试点工作期间,新申请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的,须按照市司法局、市质监局的要求同步开展资质认定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须先行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在三大类鉴定业务以外从事其它项目检验、检测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2月)
1、开展调研,制定资质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各阶段的工作,制订时间进度表,确定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2、召开部署动员会。在深入学习《决定》、两个《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116号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要求、内容;
3、组织开展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对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等细节进行详细解读;
4、统一组织各鉴定机构内审员培训班;
5、各鉴定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安排等具体方案,报送市司法局备案,便于市局对各机构工作的全面掌握、分类指导;
6、列入试点工作范围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资质认定要求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筹备阶段(2009年3月-2009年6月)
1、列入试点工作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内部全员培训,宣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2、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编写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3、自行组织管理体系试运行,时间要求在3个月以上,做好试运行相关纪录;
4、试运行结束后,及时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改进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存在的问题。
(三)申报阶段(2009年7月-9月)
1、管理体系正式运行后,认为具备正式申请条件的鉴定机构,可登陆www.bjtsb.gov.cn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按要求填好盖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报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司法局向国家认监委或市质监局推荐,提出首次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全部申请材料,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已经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新的检验、检测和检查业务的,可直接向发证部门提出扩项申请。
(四)评审阶段(2009年10月-12月)
1、评审工作方案由市司法局、市质监局协商确定;
2、评审组由市质监局负责委派。评审组由软件评审员和硬件评审员组成,涉及三大类鉴定项目的评审员或硬件技术专家由市司法局负责推荐;
3、为确保工作质量,正式评审前,统一对相关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专门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组织现场评审观摩,统一评审标准、政策把握尺度;
4、对评审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纠正。
(五)阶段总结(2010年1月-2010年2月)
1、对第一年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召开阶段总结会,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社会宣传;
2、对下一步的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六)整改、收尾阶段(2010年3月-2010年9月)
1、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按照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整改,力争在2010年9月底前通过资质认定;
2、通过认证或认可的机构将证书及附表的复印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总结阶段(2010年10月)
1、召开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
2、试点工作结束后,对未通过认证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市司法局取消其相应鉴定资质。
附件: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范围
机构名称
需通过认证或认可的鉴定业务范围
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法医精神病
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精神病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声像资料、文书、痕迹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痕迹、微量、声像资料
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法医精神病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文书
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
文书、痕迹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文书、痕迹
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医物证
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
北京市顺义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文书
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痕迹、声像资料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
微量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声像资料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
声像资料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文书、痕迹、声像资料、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
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声像资料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痕迹、微量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文书
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声像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文书、痕迹
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文书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