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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7]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广告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我局制定了《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为规范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工作,完善查办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查办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列广告案件的查办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总局交办的广告案件,包括总局领导批示查处的广告案件、总局下达的《违法广告案件查处通知书》以及以发文形式交办、转办的重要广告案件。 (二)总局转办的投诉举报广告案件和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转办的广告案件。 (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转办的广告案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广告大、要案件,包括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交办的广告案件,在查办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同时抄报总局。 二、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查处结果、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并附广告样件、处罚决定书。 三、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总局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报告。 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结案的,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报告说明具体原因,并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四、总局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执行报告制度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的单位予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推诿不办、压案不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要建立健全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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