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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昆山金利商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Smart Advance Co.,LTD的批复


【颁发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批[2007]8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昆山金利商标股份有限公司在萨摩亚收购境外企业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7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山金利商标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84958.58美元收购设立在萨摩亚的“Smart Advance Co.,LTD”100%股权,以现汇方式出资。收购后,昆山金利商标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Smart Advance Co.,LTD间接持有美国kee Interface Technolory,Inc.70%股权,从事铭板、塑胶件和薄膜开关的销售、客户开发及售后服务。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控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分别向我驻萨摩亚使馆经商处和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五、请你厅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萨摩亚和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萨摩亚使馆经商处、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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