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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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