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监督办法》、《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四川省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0日
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及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投资质量和效益,有效预防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立足预防、注重规范。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工作职责与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新增投资计划,负责对资金投向和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和稽察。
财政部门负责对新增投资资金管理、拨付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分配、足额拨付;督促各地和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投资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效果的审计和监督,开展对重点项目及其资金运行情况的重点抽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省级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
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抓好项目推进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明确有关政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内部监督、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七条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行动是否迅速。
(二)投资计划下达是否迅速。
(三)新增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四)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六)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七)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
(八)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因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九)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省监察厅牵头组织省检查组重点对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根据统一安排,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量不少于当年省级新增项目量的30%和新下达资金量的30%。
第十三条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六)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十四条省检查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下级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束后要向省领导小组提交综合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各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并对检查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省检查组工作,及时报告本地、本部门的新增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行动迅速、成效明显,且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表扬,并给予财政、投资政策的支持。
第十九条对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收回投资、核减该地区、该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或暂停该地区、该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对行动迟缓、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分配恢复重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建立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社会各界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二条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必须通过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
第三条按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捐赠资金要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川委办发电[2008]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分配管理的意见》(川办函[2008]192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自行管理捐赠资金的单位、机构要按照“体现意愿、遵循规划、加强引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捐赠人意愿并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提出项目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门预算、专账管理、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范围:
(一)中央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极重灾县(市、区)和重灾县(市、区)中无对口援建的21个县(市、区)。对兄弟省(市)对口援建的18个极重灾县(市),在统筹平衡援建项目资金安排基础上仍有资金缺口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省规划的12个重灾县(市、区)。对纳入国家规划、无对口援建的21个重灾县(市、区),按中央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 个一般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经常性专项支出结构等办法给予支持。
(三)市(州)重建基金重点用于所属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
(四)省级和市(州)本级单位恢复重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资金在重建基金中单列。
第六条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重建资金,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一)积极争取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二)压缩一般性支出,调整支出结构,清理整合项目资金,集中财力筹集。
(三)动支预备费和预算稳定调节金。
(四)统筹转移支付增量。
(五)调入预算外资金。
(六)统筹彩票公益金、国内外捐赠资金。
(七)其他资金。
从2009年起,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收支预算分科目纳入政府预算草案编制。
第七条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创新筹融资方式,增强筹资能力,引导市场资金投入恢复重建。
第八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重建规划为依据,符合财政性资金配置原则,突出重点,科学测算,合理安排,统筹平衡。捐赠资金安排要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捐赠资金认领、认建规划内重建项目。
第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补助,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流通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资本金补充和贷款贴息及支持创新融资。优先安排城乡居民住房补助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第十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以及重建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项目支出标准,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重建投资、灾后损失、社会捐赠、对口援建和国外优惠贷款等因素,制定重建基金分县分类控制方案,经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平衡协调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总量包干、分类控制、切块下达的原则及时下达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按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具体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上级补助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为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必要时可先通过资金调度的方式保障项目实施资金需要,以后确认预算。
第十三条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机制。
(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及时分配、足额拨付恢复重建资金,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指导,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促进各地和项目单位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类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稽察,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实施的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等现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审计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结果要纳入审计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年度预算和决算编制完成后,财政部门要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监督的重点内容。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是重建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考评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到位情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对全省灾后恢复重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督导检查、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项目业主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措施不力、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省直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暂停该市(州)同类项目向国家的转报和审批,暂停年度计划下达,暂停财政资金拨付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等。
第十四条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管理不善或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信息反馈和公示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适合公开公示的重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川办函[2008]233)规定,及时通过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详细情况,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安排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受灾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整合力量,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创新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和线索进行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群众和媒体。
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投资质量和效益,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全程监督,分级负责、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港澳援助高层协调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工作职责与分工。
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省检查组,发展改革、港澳办、审计及其他与项目资金有关部门参加,对援助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项目评估、立项、审批、建设等实施效能监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评估、立项、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投向和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援建项目的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
港澳办负责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分配、足额拨付;督促各地和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对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年度审计;开展对重点项目资金运行情况的重点抽查;查处财经违法行为。
第五条省级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
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实施效果、竣工验收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抓好项目推进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内部监督、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行动是否迅速。
(二)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援助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
(七)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八)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监察、发展改革、港澳办、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省检查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各地、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十三条省检查组经批准,可邀请港澳特区有关方面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四条省检查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下级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港澳援助高层协调机制报告。检查结束后要提交综合检查报告并通报港澳特区协调机制有关方面。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省检查组工作,及时报告本地、本部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对随意突破投资规模、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项目建设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援建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救灾捐赠资金物资
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是指在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的资金物资。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生活类物资、建筑类物资、医疗类物资、供电类物资、通信类物资和其他物资。
第三条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是: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经同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政府委托,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和驻地单位的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境外救灾捐赠,应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境外红十字会的救灾捐赠。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立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各级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各级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及慈善会、红十字会负责人为成员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同时兼顾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平衡。其安排优先顺序是:灾区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中小学校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及配套设备;农村道路和桥梁等恢复重建。以上项目安排使用金额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县级政府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县级以上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或境外合法机构组织直接到灾区实施的重建项目,应指导其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救灾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救灾捐赠物资实行专账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接收的捐赠物资集中到各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接收机构和民间组织。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物资移交各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接收机构和民间组织,或移交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物资的使用按照物资种类,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活类、建筑类、医疗类、通信类、供电类物资分别商民政、建设、卫生、通信管理、电力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其他物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在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运输、管理等工作经费,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募基金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列支和公布管理费用,尽可能少提或不提取管理费用,不得将救灾捐赠资金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第十四条建立捐赠物资回收制度。救灾捐赠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民政、财政、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具体办法参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对有效期内确需调剂、使用不完的过剩物资,参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处理或变卖。变卖境内捐赠的,应征求捐赠方同意,采取发布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后组织变卖;变卖境外捐赠的,应报省民政厅批准后实施。变卖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所得款全部作为救灾捐赠款额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接收单位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从严处理;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救灾捐赠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救灾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整理各类捐赠资金信息,统一使用民政部“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管理系统,按时按要求向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汇总结果。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资金接收的来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数额和使用结果。
按捐赠资金的拨付流程逐级反馈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由接收单位负责反馈至捐赠人。
第十八条建立分配情况备查制度。按本办法分配使用的救灾捐赠资金,及时报同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管好用好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纳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抗震救灾“特殊党费”
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特殊党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8]49号)精神,本着对党负责、对广大党员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做到“用好每一分钱,不出半点差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资金使用方向
“特殊党费”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帮助每个极重灾县(市、区)重建中学、小学各1所,帮助每个重灾县(市、区)重建1所中学或1所小学。
(二)帮助灾区县(市、区)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等民生项目。
(三)帮助极重灾县(市、区)和重灾县(市、区)重建和修复因灾受损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设施。
(四)为在抗震救灾中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发放慰问金。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四个方面安排使用“特殊党费”,不得随意扩大、改变其使用范围。
二、严格资金划拨程序
(一)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经审定的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下级财政专户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发放和使用“特殊党费”,不得滞拨滞留、截留克扣资金。
(二)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进入财政专户的“特殊党费”做到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资金运行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三、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一)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
(二)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审批、监管、检验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特殊党费”援建项目单体建设完工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约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使用功能、手续材料进行检查验收;约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及时准确发放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倒损农房和因公牺牲人员认定标准做好审核、认定和登记造册工作,并及时、准确、足额将“特殊党费”补助金发放到受灾农户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手中。
四、严格监督检查措施
(一)采取多种监督检查办法。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方式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特殊党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级组织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热线电话和信箱,及时将各方面监督、质询及建议意见提交有关部门,并限时核查处理。“特殊党费”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省委组织部邀请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派代表来川实地查看“特殊党费”的使用落实情况;各级组织部门邀请各级党代表作为社会监督员,主动发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特殊党费”有关工作全面结束后,各级组织、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派出联合检查组对“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适时向社会通报。
(二)明确界定重点检查内容。主要有:各地、各部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行动是否迅速;投资计划下达是否迅速;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因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三)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坚持统筹协调、全程监督,分级负责、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立足预防、注重规范;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对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随意突破投资规模、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特殊党费”,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收回投资,核减该地、该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或暂停该地、该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对项目建设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行动迟缓、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特殊党费”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四川省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安排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可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
(二)明确落实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灾区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竣工验收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抓好项目推进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
(三)加强各方联系沟通。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内部监督、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