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效益、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全省旅游工作重点,确定全年整体使用规划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贷款担保、财政贴息、奖励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省级项目支出和对下项目支出。
第七条省级项目支出的用途
(一)宣传促销经费。指用于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内外宣传促销、境内外广告宣传、旅游宣传品制作、各种专项旅游市场调查、专项旅游活动组织策划、旅游政策调研等费用。
(二)行业发展规划经费。指用于全省旅游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实施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项目的策划、设计、论证等.旅游资源调查及规划实施,特大旅游景区、跨地区旅游线路、精品旅游资源开发等所发生的前期规划、论证等费用。
(三)奖励。指用于旅游商品设计与开发、旅游产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费用。
(四)信息网络费。指用于山东旅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运行维护费用。
(五)旅游系统人才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质量监督、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支出。
(六)全省重点旅游项目贷款担保资金。指用于担保或再担保全省重点旅游项目开发贷款的支出。此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未经省财政厅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省级项目支出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投资评审、集中支付。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贷款担保的全省重点旅游项目,由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向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在推荐范围内自主考察认定贷款项目,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利率按照协商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采用短、中期贷款(5年以内)。申请贷款担保的项目承担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具备有关部门出具的立项、开发、改造的批复文件。
(三)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年检合格的《贷款证》。
(四)提供真实、有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五)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对下项目支出的用途
(一)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启动及奖励补助、贷款贴息。
(二)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补助。
(三)其他方面的补助。
第十一条对下项目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各地的项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并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额度和预算级次逐级拨付。
第十二条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旅游局要按照《山东省省级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鲁财预[2007]40号)的要求,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的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旅游局要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因政策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调整项目支出的,由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