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政府性贷款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并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拟定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制定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协调处理市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市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备案管理;指导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相应的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经批准设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及信息统计报表。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自行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项目;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表及财政部门需要的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和下达的采购预算和计划,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直接组织招标活动及其他方式的采购活动;负责本机构业务人员培训;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答复供应商对其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所组织项目采购的监督检查;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并由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部门内部采购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办理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答复供应商对其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出的质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所组织项目采购的监督检查。
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职责是: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认定的资格及业务范围内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业务;答复供应商对其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其所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市政府颁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单位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预算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人代会最终审批同意后,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各采购人执行。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财政部门按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第十条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年中本级预算经批准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变更,财政部门按季度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采购人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审批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有效保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当事人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体现节约资金的原则,在商务、技术、服务满足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商。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
(一)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对各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分类统计形成采购计划后,通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二)采购人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预算批复后,项目中有属于要求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应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定双方在提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
(三)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3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在1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采购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认真对待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的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只能按照采购法规要求的人员比例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一)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批复为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由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无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单位和部门,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在实施采购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认真对待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四)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自行实施采购项目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项目时,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评审专家可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其管理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应按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的人员比例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分散采购管理。
(一)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单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规定采购限额以上,以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应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采购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其他管理事项。
(一)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二)实施政府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三)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市级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五)履约验收应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单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五章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及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字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均须在每季度终了5日之内,按要求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或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季度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是指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报送其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的管理行为。
(一)以下事项需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1.采购人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2.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3.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分散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原批复采购方式采购失败,需再次组织和改变采购方式;
6.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须报财政部门备案:
1.采购项目实施完成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须报送采购合同副本(或复印件)、货款支付发票复印件及填制《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采购报告;
3.采购人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办法;
4.采购人采购联络员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依法审核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人代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人代会批准后的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执行。采购人必须按采购预算批复中明确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执行,涉及购买公务用小汽车的,需有昆明市小汽车定编办批复,涉及信息化产品及网络建设的项目,应有市信息产业办同意的立项批复。其中:
(一)批为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人按财政部门所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直接联系协议供货商及定点供货商采购;
(二)批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均由财政部门集中汇总通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统一组织实施,同时采购人向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实施;
(三)批由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均由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自行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四)批由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其中,公安、教育部门分别由本部门采购办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依法组织实施;
(五)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因政府预算调整而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须在财政部门确认资金计划后填制《昆明市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表》,采购计划应按当年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根据单位(部门)实际,对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编制。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填制的上述审批表,一般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依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批复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人遵照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采购人从上级申请、接受捐赠等渠道得到的项目资金,并且年初无法编制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计划及方式审批表》,说明资金来源及年初未能编制政府预算的原因,经财政部门核实资金后,再按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审批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依法组织采购后,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应财政部门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表》,并报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第二十七条实施情况经审核,单位即可办理支付手续。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货物单价五万元以上,服务、工程项目二十万元以上的,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上述限额以下的,实行授权支付。非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验收并报财政备案后,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给供货商。
第七章政府统一采购重要事项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对市级采购人有共性的、采购标准明确、单项批量小而分散、总体规模大、资金来源和支付相对单一、供货渠道畅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
(一)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市级统一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市级统一项目采购意见、采购方案(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管理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及采购项目规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后,市财政局作为采购人代理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代表的产生。市级统一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表由采购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个项目采购人代表的多少,根据采购项目的大小及项目评审专家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确定。
(一)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按规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编写评标报告,并由集中采购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有关招标资料提交采购人代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采购人代理部门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当对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确认过程进行监督,如采购委托人、评标委员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可提出重新组织招标或对结果重新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财政部门即采购人代理签署,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实施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遵纪守法情况;
(七)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采购资金节约情况;
(六)采购活动组织质量和服务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采购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定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实施监察。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相关部门对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云财采〔2005〕20号)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承担《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昆政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