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池州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市战略,积极开拓客源市场,促进旅游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市的决定》(池发〔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团队游客游览池州市有关景区、景点(以下统称景点)达到下列奖项设置要求的市内外旅行社(含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2.年度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3.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
4.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专项奖励。
1.火车团和长江游轮团奖励。
对组织游客乘火车来池州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住宿1晚、一次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对组织游客乘长江游轮来池州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住宿1晚、一次人数达到15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对组织旅游专列或包船来池州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以上)、住宿1晚、一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按3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2.主城区景点游览奖励。
对组织游客一次性游览主城区2个以上售票景点,每次达3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3.自驾车旅游奖励。
对一次组织外地旅游自驾车20台以上,参加人数不少于60人,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以上)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以上奖项均不重复奖励。
主城区售票景点包括杏花村古井文化园、秀山门博物馆、齐山--平天湖风景区及清溪河景区(乘坐游船项目)。
(二)旅游新线路奖励。
对积极宣传推介并组织游览池州市旅游局推介的“好山好水好景好线”新产品、新线路成效显著的,按3-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总经理奖励。
(三)旅游购物奖励。
对将池州市旅游定点商店列入旅游团队接待线路,组织游客参观购物,推荐池州本地土特产品、旅游商品成效显著的,按1-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总经理奖励。
(四)年终奖励。
1.对年度内地接国内游客超过2.5万人次(其中游览主城区售票景点的游客达到4000人次)的本市旅行社,按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的标准,对其总经理给予奖励。
2.对年度内组织入境旅游达到1.5万人次,并且在全市国际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量排名前两名的在本市注册的国际旅行社,按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的标准,对其总经理给予奖励。
3.对年度内组织来池旅游总人数达5000人次(其中游览主城区售票景点的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市外旅行社,授予 “池州市旅游突出贡献奖”称号,并按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的标准,对其总经理给予奖励。
第三条申报审核
(一)专项奖励申报。
1.团队离池后,旅行社应向市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
(1)《旅行社奖励申请表》;
(2)组接团合同(协议);
(3)旅游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
(4)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复印件;
(5)火车团(专列团)、游轮团(包船团)提供火车票、游船票据复印件及其它相关的证明资料;
(6)组织自驾车旅游的旅行社提供景点门票复印件、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复印件,景点、旅游饭店停车证明及自驾车组团相关材料;
(7)一日游团队提供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团队(散客)收费发票复印件、使用车辆手续等。
(二)年终奖励申报。旅行社于下一年度元月15日前向市旅游局报送《旅行社年终奖励申报表》,并做好接待游客相关记录及原始证明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考评和审核。池州市旅游局会同池州市财政局负责对各项奖励项目的考评和审核,具体考评和审核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条兑现办法
专项奖励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奖励于当年7月底之前兑现,下半年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兑现。其它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兑现。
第五条奖励资金及监督
(一)奖励资金从池州市本级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
(二)池州市审计局负责对审核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处罚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称号,追缴全部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并依法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景区和旅游饭店,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景区和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池州市各景点要建立健全团队游客接待档案,每月向市旅游局报送接待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本办法由池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