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支持旅行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按照国家和省旅游局的相关决定,市旅游局将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旅行社保证金暂退比例定为70%。 二、暂退范围为全市所有足额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因汶川地震灾害等已经暂退到本次规定比例的不再核退。被法院冻结的旅行社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三、暂退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周转使用期限暂定为2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各社接此通知后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书及本单位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将单位帐号加盖收据背面,到市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办理。 五、办理时间:2008年12月底前暂退完毕;联系人:韩维,联系电话:87295633。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