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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07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8]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月下旬对全市6个县(市、区)落实2007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07年,来宾市下达给6个县(市、区)的耕地保护面积为341908.09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90324.81公顷。经检查考核,2007年末全市实际耕地保护面积为342170.09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90324.81公顷。与来宾市下达的保护任务相比,耕地保护面积增加了26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不变,耕地高于来宾市下达6个县(市、区)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全市6个县(市、区)均完成了2007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二、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的主要成绩 (一)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责任得到落实。2007年5月,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了《来宾市耕地保护责任状》。此后,各地立即行动,采取各项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均调整和充实了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及时制定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方案,使耕地保护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进行。三是各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把保护任务分解到基层,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四是各地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全国土地日,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营造保护耕地氛围,使保护耕地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五是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在建设用地报批前,都按规定进行了征地公示和听证,让群众了解每宗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二)各项制度完备,耕地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为完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各县(市、区)都制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并针对新情况适时完善了各项耕地保护制度。对原有的有关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文、图、表等档案资料和年度用地情况进行了及时更新,确保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材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三)占补制度有效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经对各县(市、区)2007年耕地占补情况全面检查考核,各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制度,成效显著。2007年,全市依法批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168.194公顷,全部为先补后占,年末全市可供补充的新增耕地存量250.010公顷,将有力保障我市建设用地的需求。我市已连续五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四)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保护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共识。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坚持基本农田“五不准”。同时,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既增加了基本农田面积,又改善了基本农田耕种和管理条件,有效地提高了基本农田保护质量。 (五)土地执法力度不断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在2007年开展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我市统一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了“以租代征”案件7件,未批先用4件,对涉案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4人,移送司法机关的1人,遏制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震慑了违法用地行为。 三、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耕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农民违法建房行为时有发生,集体土地管理形势严峻;二是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迟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三是部分地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严格责任目标考核,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 (二)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以保护促保障,稳定耕地保护面积,努力提高耕地管理水平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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