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制定本预案。
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㈢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
㈣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㈤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⑶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⑷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⑶ 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⑷ 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未得到控制的。
⑸ 国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⑶ 境外草原火距国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⑷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㈠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为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军分区、农五师相关领导、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山区林管站、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广电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草原站、护林防火办、农五师农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担任。
2.主要职责:
⑴ 在自治州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⑵ 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⑶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⑷ 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⑸ 研究决定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3.各成员单位在草原防火方面的职责:
⑴ 州畜牧兽医局、草原站:负责草原防火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⑵ 州护林防火办、山区林管站: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⑶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⑷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管理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⑸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并做好火案侦破工作。
⑹ 州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协调当地水利部门修复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⑺ 州交通局:负责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⑻ 州民政局:负责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⑼ 州卫生局:负责火灾伤员救治、灾后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⑽ 州环保局:负责火灾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⑾ 州旅游局:负责草原旅游景点防火宣传,检查督促草原旅游景点防火措施的落实,处置草原火灾中涉及游客的有关事宜。
⑿ 州广电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草原防火宣传指导,在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及时安排火险天气预报的播报。
⒀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草原防火期天气预报,适时发布火险天气警报,为扑救现场提供天气预报和人工降水服务。
⒁ 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通讯企业,保障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畅通。
⒂ 军分区、州公安局消防局:根据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部队参与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⒃ 农五师农业局: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农五师所属团场草原火灾扑救的协调组织,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情;同时协助和支持做好自治州境内草原防火、火灾扑救等相关处置工作。
㈡ 自治州草原防火办公室。
1.自治州草原防火办公室为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州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州草原监理所所长担任。
2.主要职责:
⑴ 承担自治州草原防火日常工作,完成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⑵ 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⑶ 拟定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报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经常性演练,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⑷ 组织检查全州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州草原火情,发布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⑸ 组织实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群防群治、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⑹ 督促各地查处重要草原火灾案件;
㈢ 指挥部工作组。
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以下工作组:
1.扑火组:由州畜牧兽医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林业局、公安局消防局、水利局、气象局、环保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扑火力量;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扑救情况;全部余火扑灭后,部署火场看守人员,监督火场看守移交,组织扑火人员安全撤离。
2.后勤保障组:由州畜牧兽医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财政局、交通局、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机具、燃料、食品等),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安排扑火人员食宿;组建和架设临时通讯系统。
3.治安保卫和疏散组:由州公安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畜牧兽医局、交通局、旅游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隔离封锁、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火场物资保卫;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牲畜和物资转移;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
4.医疗防疫和生活救助组:由州民政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卫生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和管理火灾现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医疗救助和灾后卫生防疫;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5.信息汇总发布组:由州畜牧兽医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广电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文字综合、影像资料收集、火情、火灾数据信息汇总,配合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新闻发布工作。
㈣ 专家组。
自治州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自治州草原防火专家组,为草原防火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㈠火险预测。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由自治州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草原火险形势,发布全州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高火险天气,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州发布草原高火险天气警报。
㈡ 火灾监测。
1.进入草原防火期(春季3月15日-5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灾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2.州草原防火办利用国家农业部草原火灾监测中心、国家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在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核实反馈。
3.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组织经常性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㈢ 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
2.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办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州草原防火办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调查核实。
3.报告内容包括:
⑴ 地点。发生草原火灾的县、乡、村地名和准确的经纬度;
⑵ 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⑶ 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⑷ 人员伤亡、牲畜死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⑸ 气象状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气象情况;
⑹ 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⑺ 起火原因。
⑻ 国界、地州界附近的火灾,还要报告距国界、地州界的距离、发展趋势、烧入或烧出界的时间、地点(界桩、经纬度),损失和当地采取的措施;
⑼ 未扑灭的火灾实行每小时情况报告制度;火灾扑灭后,实行终报。
四、应急响应
㈠ 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草原火灾
⑴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⑵ 州草原防火办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⑶ 州草原防火办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并与事发地草原防火办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当地扑火工作,做好火情扩大后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草原火灾或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⑴ 州草原防火办公室接报后,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⑵ 总指挥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视需要组成各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⑶ 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⑷ 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⑸ 由州应急办和州草原防火办分别向自治区应急办及自治区草原防火办报告火情。
⑹ 国界线附近的火灾,通报州外事侨务办;县市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县市。
⑺ 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3.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草原火灾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⑴ 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州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Ⅰ级响应。
⑵ 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⑶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⑷ 地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地州。
⑸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㈡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㈢ 扑火力量的组成、调动和使用。
实行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根据需要,分批次出动的原则,扑火力量使用方案如下:
第一批次:火灾所在村队义务扑火队、乡镇半专业草原扑火队、相邻林场扑火队;
第二批次:毗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县市草原扑火队、林业扑火队、县市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三批次:州草原防火扑火队、林业扑火队、毗邻县市扑火队、州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四批次:驻地部队、武警扑火队。
㈣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㈤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场管委)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㈥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㈦ 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州草原防火办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㈧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市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置
㈠ 善后处置。
1.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草原改良计划,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做好人畜疫病防治和检疫。
2.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3.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㈡ 社会救助。
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㈢ 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㈣ 火灾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1.火灾扑灭后,由州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州草原防火办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草原防火办。
3.在火灾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件评估报告,并报自治州防火指挥部、自治州应急办。
六、保障措施
㈠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与草原防火有关的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㈡ 应急队伍保障。
1.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2.州、县市、乡镇(场)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3.州草原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㈢ 物资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草原防火设备。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㈣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调度,并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
㈤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㈥ 经费保障。
1.扑救草原火灾的灭火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火灾发生后,由州财政、畜牧、民政等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民政厅申请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㈦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有计划地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草原防火演练。
㈧ 责任与奖惩。
1.对预防扑救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者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七、附则
㈠ 预案管理与更新。
⑴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防火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州畜牧兽医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畜牧厅备案。
⑵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办、州草原防火办备案。
⑶ 本预案由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㈡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