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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荷兰王国关於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一切所需权力,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荷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荷兰王国关於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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