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名牌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和服务产品等,下同)是指实物或服务质量达到市内同类产品(或服务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顾客)满意度高的某一产品,或在我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品牌。
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环保等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组成的昆明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负责确定昆明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
名推委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推委的具体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名推委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昆明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培育、发展名牌产品坚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将实施名牌战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体系,制订完善名牌产品培育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支持企业或组织申报、创建昆明名牌产品,争创云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申报昆明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产品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工业产品、农产品和服务产品应具有注册商标;
(二)企业或组织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或良好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应变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企业或组织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并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
(五)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七)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批量生产、经营已满三年;
(八)产品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位于本行业前列,农产品销售收入、服务产品营业收入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九)实物或服务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十)产品列为昆明高新技术的,经营满两年的。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昆明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使用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产品;
(二)注册地址不在昆明市内的企业或组织;
(三)用户(顾客)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但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五)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产品;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昆明名牌产品主要评价指标为:
(一)以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评价;
(二)以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质量评价;
(三)以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为主要内容的效益评价;
(四)以新产品产值率、销售规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评价。
名推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当年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昆明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名推委办公室受理昆明名牌产品的申报。对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云南名牌产品不予重复认定。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如实填写昆明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市名推委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产品按评价指标的相应要求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评价意见的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提交名推委全体成员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对名推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通过的产品,入选昆明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昆明名牌产品初选名单由名推委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无异议的产品,认定为昆明名牌产品。
对有异议的产品,由市名推委办公室将意见汇总后,以函审的方式提请名推委全体成员复议。复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为昆明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昆明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昆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并注明获得昆明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扶持和保护,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名牌行为,为名牌产品及其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条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督促区域名牌申报(保护)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区域名牌的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区域名牌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新认定的昆明名牌产品(含有效期满后被继续评为名牌产品)的企业,由营业执照注册地政府财政给予每个产品2万元奖励;凡列入昆明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产品,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并给予扶持,可以申请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用于企业补充完善争创名牌产品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手段和检测手段;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享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名牌产品;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落实名牌奖励政策,对为名牌创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各县(市)区政府应对辖区内名牌战略推进组织实施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和工作保障,每年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推进辖区内名牌战略工作,发展品牌经济。
第二十二条昆明名牌产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相关企业或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未获得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昆明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昆明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昆明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禁止擅自使用昆明名牌产品称号,禁止擅自使用与昆明名牌产品标志相类似的图案。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获得昆明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有下列情形出现时,由市名推委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的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二)用户(顾客)反映强烈;
(三)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四)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
(五)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该产品的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企业或组织及有关部门在申报昆明名牌产品时,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昆明名牌产品认定资格。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由市名推委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对该企业或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组织提出的昆明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参与昆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