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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精神,帮助城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政策。为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资助的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是指对就读南宁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南宁市户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实行学费资助,三年级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高中起点且学制为1-1.5年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资助。 二、学费资助的时限 南宁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的期限暂定为2008-2010年三年。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至2010年,对就读南宁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南宁市户籍在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2008年秋季学期,资助一年级的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被征地拆迁户子女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简称七类特定人员)全部学费,资助其他一年级学生50%学费;2009年和2010年,资助一、二年级七类特定人员全部学费,资助其他一、二年级学生50%学费。 三、学费资助的标准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在市区的学校按专业大类确定一个统一资助标准进行(统一资助标准见附件1)。属于“七类特定人员”的学生按照各专业大类统一资助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其他南宁市户籍学生资助50%学费,其中各校的同一专业原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高于统一资助标准的,按专业大类统一确定的资助标准的一半给予学校财政资助;低于统一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的一半资助。教材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在六县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开学后的1个月内根据资助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被征地拆迁户子女及退伍士兵证明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证明等)。 (二)学校审核。学校成立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申请学费资助的审核办法、学生资格的审核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政教处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学生学籍登记办理完毕后,学校开始审核学生学费资助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师深入学生家庭、学生所在社区(村)或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进行走访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核实申请学生的条件。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学校将拟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学校报送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明细表》(见附件3)、《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报送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同时报送经物价部门审核的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学生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市区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属技工学校的材料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并填写《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卫生学校须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并填写《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辖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归还学校,由学校自存备查。 (四)复核与审批。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县)教育局和市(县)财政局审批。 (五)核拨资金。市(县)财政局对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核准后,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 (六)资金拨付。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得到市(县)财政局的专项拨款后,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 五、资金保障 (一)资金的来源。 根据“分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管理并且在市区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县辖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资金的安排与拨付程序。 学费资助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安排。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分学期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市(县)财政局按预算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再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每学年的春季和秋季学期各拨付一次。 (三)资金的管理。 学费资助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预算指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专项资金银行账户接受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产生利息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制定学费资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学费资助的审批;学费资助工作的督导检查;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2、市(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学费资助专项资金的审批、核拨和监督。 3、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的审核;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4、县教育局:负责本县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的审批;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5、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申请材料的复核;学费资助专项资金的划转到校;学费资助专项资金专户的管理;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6、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资格的审核和认定,材料的汇总上报;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学生学费资助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强化督查。财政、教育、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学费资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定期对享受学费资助的学生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防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学费补助资金行为。 (三)加强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四)严肃纪律。在实施学费资助工作过程中,不如实填报学生人数和学生所就读专业,套取国家资金的,首先追究校长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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