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2008年10月17日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对《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原则,下列4类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中小型企业退休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就读的异地户籍学生;
(四)失地农民。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财政补助
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以下政府补助:
(一)非本市学生补助标准
不分户籍,按本市学生标准享受同等各级财政补助待遇。即: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中央:40元,省:3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
(二)省内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补助标准
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40元,省:5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
以上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比例为:市与五华区按6:4比例承担,市与其它县(市)区按5:5承担。
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由办证所在地县(市)区承担相应财政补助;没有《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由参保属地县(市)区承担相应财政补助。
(三)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可自愿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每人每年分别缴纳120元和260元。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降低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下调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下调为30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患“门诊大病”的人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