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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越南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间保育濒临绝种物种技术合作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前言驻越南台北经济文化事处与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 (以下简称双方)深知国际致力保护濒临绝种物种之重要性,意欲加强双方钸技术合作,藉以达成保护与保育野生动植物之目标,爰经同意如下:第一条建立联系管道在台北之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与在河内之农业及乡村发展部应经由直接连系,以鼓励相关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及科学部门间之有效沟通,达成相互交换情报资讯,共同防制濒临绝种物种输出入之非法交易犯罪。 第二条加强查缉及执法一在尊重双方法律管辖基础下,爰同意允许对方指派执法人员至本国管辖区域内,协助当地执法机关查缉跨国际执私濒临绝种物种之犯罪活动。 二双方之执法主管机关应全力配合对方有关右项共同查缉工作事项之要求,并提供必要性之协助,积极侦办。 第三条违法情资交流若配合努力之执行过程中,缔约一方逮捕对方公民在其主权领土从事违法生意者,该方将依本国法规处理违法者,并通知对方违反对象、违反行为及违反人之处置。 第四条教育、研究及训练一双方同意共同合作改善其刑事鉴定技术,包括实验室试验,以便确定没入之产制品是否含有濒临绝种物种。 二双方同意加强执法人员有关乔装调查之各种查缉技术教育训练,以提升其侦查技术。 第五条保育措施谘询双方对有关野生动植物之各项调查、研究及其他保育措施之执行及各种保护区之筹设、管理等工作,应提供必要之谘询或考察学习观摩机会。 第六条国际保育宣传一双方同意将共同合作查缉成果,适时对国内外发布新闻,并伺机于各项国际重大会议中提中报告,以宣扬双方保育工作之努力。 二双方同意加强对野生动物保育工作宣传物品编印及制作之交流。 第七条费用分担执行前述第四条活动所需之费用,应经由双方协议共同分担。 第八条效力及效期一本备忘录自双方相互通知对方已各自完成本国法定程序生效要件之日起生效。 二任何一方得有时于九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备忘录。 为此,双方代表经合法授权,爰于本备忘录签字并用印,以昭信守。2002 年 11 月 25 日在河内、台北签订。本备忘录以中文、越文及英文各分缮两份,各本同一作准。但遇解释有歧异时,应以英文本为准。驻越南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代表黄南辉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代表CHU CONG P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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