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中华民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本 (九十一) 年十月八日致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部有关中塞农技协定续约节略中译文:
中华民驻塞内加尔大使馆兹向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非洲联盟暨塞侨事务部致意并声述:关于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外交部要求,提议重新修订中华民国政府及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农签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事,塞国外交部二○○二年十月二日 MAEUASE/DAJC/CAI 第 09313号节略悉。
经综合双方意见,大使馆据此向外交部递送最终修正建议之节略,且该节略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之确认,以便据以执行。最终修正建议内容甘吓 (画线部分) :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之请,同意派遣由十二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协助塞内加尔共和国发展稻米、蔬菜与花卉 (观赏植物) 、食品加工计划及水产养殖,以增家农渔业产量。
*第二条:为达成第一条所述之目标,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四、在经双方政府协议之合适地点,进行稻作之示范、训练及推广工作。
五、在上述地区进行吴郭鱼及牡蛎养殖之示范及推广工作,使成为农、渔、牧综合经营地区。
六、在桑嘉刚地区及塞内加尔政府所推荐之附近其他适当地区,提供蔬菜生产技术指导并协助成立蔬菜产销班。
(三) 与塞国花卉发展协会合作,提供花卉及观赏植物栽培技术。
(四) 派员与塞国工业部食品科技研究所 (I.T.A)合作,提供农产品加工技术训练及产销辅导。
倘上述建议获塞国政府同意,本节略及塞国外交部确认之履略将构成塞内加尔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签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之修订文件。依据该协定默示展延效期规定,修订后协定自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为期三年,至二○○五年七月廿二日止。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非洲联盟暨塞侨事务部致谢并重申崇高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馆 (签章)
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部本 (九十一) 年十一月廿六日致中华民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有关中塞农技协定续约履略中译文:
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非洲联盟暨塞侨事务部兹向中华民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关于中华民国政府提议修订塞内加尔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事,塞国外交部收悉大使馆二○○二年十月八日第 91/D-1050号节略内容如下:
“中华民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兹向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非洲联盟暨塞侨事务部致意并声述:关于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外交部要求,提议重新修订中华民国政府及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签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事,塞国外交部二○○二年十月二日 MAEUASE/DAJC/CAI 第09313 号节略悉。
经综合双方意见,大使馆据此向外交部递送最终修正建议之节略,且该节略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之确认,以便据以执行。最终修正建议内容如下 (画线部分) :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之请,同意派遣由十二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协助塞内加尔共和国发展稻米、蔬菜与花卉 (观赏植物) 、食品加工计划及水产养殖以增家农渔业产是。
*第二条:为达成第一条所述之目标,本华民国政府同意:
一在经双方政府协议之合适地区,进行稻作之示范、训练及推广工作。
二在上述地区进行吴郭鱼及牡蛎养殖之示范及推广工作,使成为农、渔、牧综合经营地区。
三在桑嘉刚地区及塞内加尔政府所推荐之附近其他适当地区,提供疏菜生产技术指导并协助成立蔬菜产销班。
(一) 与塞国花卉发展协会合作,提供花卉及观赏植物栽培技术。
(二) 派员与塞国工业部食品科技研究所 (I.T.A)合作,提供农产品加工技术训练及产销辅导。
倘上述建议获塞国政府同意,本节略及塞国外交部确认之履略将构成塞内加尔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签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之修订文件。依据该协定默示展延效期规定,修订后协定自二○○二年七月廿三日起生效,为期三年,至二○○五年七月廿二日止。
中华民国大使纳顺向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非洲联盟暨塞侨事务部伢谢并重申崇高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馆 (签章)
外交部兹略告大使馆,塞内加尔当局已正式同意上述建议。
因此,大使馆上述节略及本节略构成塞内加尔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签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之修订文件。
此外,考量大使馆二○○二年四月廿九日首次来略提议修订二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之内容,该协定及其修正内容溯自九二○○二年七月廿三日起生效,为期三年,并可默示展延。
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非洲联盟暨塞侨事务部
顺向中华民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重申崇高敬意。
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部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