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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间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文号:DT/○二八 大使阁下: 仅向阁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迭经延期之“巴拿马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技术合作协定”。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对巴拿马农牧业界赓续之协助,对小型农产者尤具裨益,巴拿马政府爰盼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续延该协定效期二年。 谨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构成一项协议,即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续延该协定二年。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长阿雷曼 (亲签) 二○○二年一月廿九日
文号:P-2002-185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二○○二年一月廿九日第 DT/028 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谨向阁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迭经延期之“巴拿马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技术合作协定”。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对巴拿马农牧业界赓续之协助,对小型农产者尤具裨益,巴拿马政府爰盼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续延该协定效期二年。 谨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构成一项协议,即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续延该协定二年。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谨奉告,中华民国政府至盼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间既存睦谊,同意续延长该技术合作协定两年至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并愿确认本照会及前述阁下来照,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长前述协定效期两年之协议。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胡正尧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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