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是通过中国联通“宝视通”宽带视频网络,应用专用视频设备构建的,覆盖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专用商密级视讯系统。本系统可实现国资委内部、国资委与中央企业间、中央企业与中央企业间的视频会议及可视通讯。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系统的效能,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运用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系统适用于召开国资委、国资委各厅局发起的非涉密会议及各中央企业发起的商密级(含商密级)以下会议和各桌面终端、可视电话间非涉密内容的可视通讯。
第三条本系统按程序化、规范化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资委办公厅是本系统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负责本系统应用的审批、协调和考核工作;对本系统的构成、使用和调整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资委信息中心是本系统总的运维、设备日常管理及操作应用部门,并直接负责西便门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操作等工作;国资委监事会工作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委技术中心)负责安定门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操作等工作。国资委信息中心和国资委技术中心要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做好本系统的运维、设备日常管理及操作应用。
第六条中央企业负责本系统的管理部门应服从国资委办公厅的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做好本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操作等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和各中央企业明确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应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国资委办公厅。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八条为避免本系统使用时发生资源冲突,视频会议分为三个优先级:以国资委名义发起的会议,具有最高优先级;以国资委各厅局名义发起的会议,具有第二优先级;中央企业发起的会议,具有第三优先级。
第九条国资委或国资委各厅局发起的会议应严格按照《使用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的工作流程》(附件1)办理;中央企业可根据会议内容密级,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本系统。
第十条会议申请、取消和确认
(一)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提前2个工作日,向国资委办公厅提出会议申请;国资委办公厅于收到会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确认会议申请,并通知会议主办单位、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
(二)会议因故取消,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通知国资委办公厅,由国资委办公厅通知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会议主办单位负责通知参会单位。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
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向各参会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参会单位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回执,并通知本单位的视频会议技术支撑部门和会场服务部门。
第十二条会议保障工作
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和中央企业负责本系统的管理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做好会议保障工作。会议保障工作主要包括会议前的系统调试检查、导播脚本准备、会议模版建立,会议期间的网络状况监控、会议音频和视频控制、会议情况记录等。
第十三条会议总结
会议结束后,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负责对视频会议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国资委办公厅。
第十四条使用桌面视频终端或可视电话终端进行可视通话时,由使用者直接拨打对方终端号码进行通话。国资委信息中心、国资委技术中心和中央企业技术支撑部门分别做好相应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五条系统非正常停机、网络中断、机房事故、停电、非法入侵、病毒大规模爆发等事件导致应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使用时,按《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附件2)进行处理。重要会议要制订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遇到突发事件,现场人员遵循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系统为专用商密级视讯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
(一)不得将管理帐号和密码透露给第三者。
(二)妥善保存好涉及会议的记录、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资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泄漏涉及会议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不得擅自添加、修改、删除MCU、控制系统和视频终端密码,不得私自为分会场设置特殊权限。
(四)不得擅自将本系统外的视频终端和设备接入本系统。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国资委办公厅按照《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日常管理要求》(附件3)对本系统的运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结合各单位的日常使用和会议期间配合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要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使用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的工作流程(略)
2.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略)
3.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日常管理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