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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3号--对申报进口的硅电钢产品加征特别关税[失效]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10月8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硅电钢(税号:72251100、722519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10月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9%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硅电钢,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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