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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对乌兰浩特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暂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的请示》(乌政发〔2008〕99号)已收悉。经研究决定,盟行署不同意你市暂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要求你市立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 一、关于上级党委、政府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提高统筹层次的有关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要内容。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政府也下发了配套文件,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区普遍开展,各级政府把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作为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我盟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提高统筹层次的有关要求 2008年,我盟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为群众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并经积极争取,我盟被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29个扩大试点地区之一。这不仅加快了我盟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步伐,还增加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895万元/年,减轻了盟、旗两级财政的负担压力,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使我盟城镇居民比全国未列入试点地区的城镇居民提前1至2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了全盟统一执行的《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兴署办发〔2008〕23号)及七个配套规定(兴署办发〔2008〕24号),实行盟级统筹。 2008年7月21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行署副盟长刘福德同志就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问题做了专题发言,我盟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提高统筹层次的做法得到了与会自治区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大力支持。 因此,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也是完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方向的。 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的必要性 (一)实行盟级统筹能确保“大数法则”效应的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低水平起步和自愿参保原则,针对试点时会出现的年老体弱、有病者愿意参加,无病者不情愿参加的现象,考虑到参保人数较少的旗县市如果实行旗级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少数急需参保大病患者的加入将会给基金造成严重冲击等问题,我盟实行了盟级统筹。这样参保人员规模大,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才会强,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二)实行盟级统筹是为了确保旗县市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预算和拨付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5号)文件中规定,“补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的4月30日前,盟市、旗县财政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自治区补助资金根据专户管理的参保人数和盟市、旗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据此,兴署办发〔2008〕24号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旗县市财政拨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收缴入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要按照盟财政部门的要求时限,全额上解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未按要求时限上解的旗县市,盟医保经办机构暂停核拨医疗费用,这样对旗县市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统一上解盟财政专户能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 (三)实行盟级统筹能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管理。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全盟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促进“两定”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规范的医疗服务,避免盟内各旗县市因医疗服务管理标准不统一造成待遇保障上的互相攀比,进而更好地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四)实行盟级统筹能确保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得到及时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盟级统筹后,在医疗费用结算环节上,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参保居民住院可以实现直接刷卡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偿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范、便捷、高效的业务流程规定及时支付到位。这样就不会造成参保居民待遇支付不及时、不到位或个人垫付医疗费等现象的发生。 据此,你市提出暂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的请示不妥。具体理由为,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是国务院《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二是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是国家级试点地区的责任要求。三是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中提出的盟级统筹不能实现基金调剂的说法不宜。兴署办发〔2008〕23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基金由全盟统一调剂使用。四是乌兰浩特市如果没按要求时限将补助资金拨入专户,每年将得不到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将给你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正常运转带来影响。五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八年来,乌兰浩特市财政欠费严重。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乌兰浩特市财政累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324万元,占全盟的55%;累计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161万元,占全盟的54%;累计欠缴生育保险费127万元,占全盟的48%。财政欠费严重导致基金出现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局面,致使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严重影响着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目前,乌兰浩特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转院患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8%,低于盟本级4个百分点。并且,乌兰浩特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从2006年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因此,如果允许你市暂缓参加盟级统筹,可能出现类似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财政欠费严重、挪用和挤占基金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中央和自治区及盟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足额拨付,而且会影响乌兰浩特市9万余名城镇居民及时、正常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更会给刚刚启动的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盟行署要求你市按全盟总体安排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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