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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1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我市的项目,充分发挥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103号)和乌党办发〔2008〕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执行好新增中央投资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通力合 作,全力抓好。根据“新增中央投资用不好属于违规,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也属于违规”的要求,当前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合力,有效带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最大限度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效应。属于市里实施的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资金,设立专项配套,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属于旗县市区实施的项目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设立专项配套,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实施单位也要集中财力全力搞好配套,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尽快形成有效拉动 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因此,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与上级主要部门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审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审核和环评审核手续;建设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各有关金融机构要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和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将新增投资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有关建设程序,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努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投资发挥应有的效益 为了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顺利实施,中央已经成立了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为成员单位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派出由中纪委、监察部选派副部级领导任组长的24个中央检查组,分赴各省(区、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要求,自治区也已成立了专项检查组,分六组赴各盟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也将成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的我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四组赴各旗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对新增中央投资安排当地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严防新增中央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防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严防用于党 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 检查组分组名单及检查地区 2. 乌兰察布市中央新增投资检查组职责任务要求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检查组分组名单及检查地区
第一组:检查地区:察右后旗、商都县、化德县 组长:张进义 市纪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成员:史建福 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 张宏伟 市监察局综合室科 第二组:检查地区:四子王旗、集宁区 组长:张利雄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成员:杨晓平 市发改委稽察办科长 富钰松 市审计局企业科副科长 第三组:检查地区:丰镇市、兴和县、察右前旗 组长:赵师军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成员:郭淑英 市发改委稽察办主任科员 王日成 市农牧业局发展计划科科长 第四组:检查地区:卓资县、凉城县、察右中旗 组长:刘继宁 市纪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成员:李峰市发改委投资科主任科员 胡安英市林业局经济林站站长 附件2: 乌兰察布市中央新增投资检查组职责任务要求 一、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组有监督检查权、有纠正整改建议权、有向上级报告权、有督办权。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是否思想统一、行动迅速,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2、工程项目规划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严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确保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决策科学、程序完备。 4、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确保安全、透明、有效。 5、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防范事故风险和杜绝“豆腐渣工程”。 二、检查组的具体任务 1、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度。 2、检查新增中央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3、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新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4、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 5、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6、检查有关机关及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三、具体要求 1、检查组要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又要大力支持地方开展工作。 2、要认真执行《自治区落实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和各项纪律。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做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重点问题及时请示,不擅自表态。严格遵守职责权限规定,不干预政府和企业正常的投资行为和工程建设。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同当地政府交换意见,并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对检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检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提特殊要求,不接受超标准接待和礼品,不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6、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设立一名联络员和检查组保持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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