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人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范围主要针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爆炸、泄漏);
2、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3、建(构)筑物的坍塌事故;
4、公共场所火灾事故;
5、矿山事故;
6、电力事故;
7、道路交通事故;
8、铁路运输事故;
9、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10、烟花爆竹事故;
11、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市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应对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依靠科技,采用科学的技术和装备,提高应对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构成
乌兰察布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乌兰察布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电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广播电视局、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市石油公司等相关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专家咨询组: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做好专家咨询的组织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各类专家的日常管理。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协调、组织全市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6、根据事故情况,在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负责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7、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和国家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9、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10、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
(1)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3)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的综合演练以及风险隐患的排查。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并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投资。
3、乌兰察布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乌兰察布市境内铁路运输部门做好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危险源的普查,为市政府提供预防和应急救援详细情况;
(3)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组织专家技术组有关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
(4)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
(6)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6、市财政局
(1)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2)负责本级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7、市公安局
(1)负责较大、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2)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
(4)负责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死亡事实的确定;
(5)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6)参与伤员搜救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
(8)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8、市卫生局
(1)负责制定伤员救护的抢救预案;
(2)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3)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4)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项工作;
(5)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6)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9、市交通局
(1)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2)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3)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如:货运车、客运车、平板拖车等,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5)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0、市建委
(1)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管网等情况;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4)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工程机械与车辆。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汽车起重机、自卸车、气体槽罐车等,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5)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6)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1、市水务局
(1)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及周遍地下水分布等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2、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露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
(2)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
(3)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毒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遍环境进一步的污染;
(4)负责事故现场有毒物质的处理;
(5)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3、市气象局
(1) 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
(2)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4、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和落实救济物资;
(2)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
(2)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6、市消防支队
(1)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 (2)组织突击队,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3)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设备。如:消防车辆、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破坏器材等,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7、军分区、武警支队
(1)组织突击队,参与伤员搜救工作;
(2)配合公安部门,负责安全警戒,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等项工作;
(3)保持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8、市电业局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配置移动式发电设备,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
(3)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9、市石油公司
(1)负责成品油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配合消防支队组织应急救援所需消防车辆、灭火器材、防化设备、液体槽罐车、移动式加油等设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0、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在应急救援期间市政府指挥系统联系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通讯畅通无阻;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分别牵头负责各自领域的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配合其他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2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
(3)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
(4)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程序
(一)应急预警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简明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监局,旗县市区政府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2、市政府应急办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根据市政府和分管市长的批示,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同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3、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对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经市指挥部确认并报自治区政府,经自治区批准后由自治区、市政府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大(Ⅰ)四级事故响应,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地可越级上报事故信息。
(二)应急响应
1、单位自救
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投入运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本着“救人为先,极大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原则,应积极协调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9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10)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3、现场抢险救援分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监局配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抢险救援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交通局、建委、环保局、电业局、水务局、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等部门配合,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专业救护等抢险队伍,进行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工作。
(3)技术指导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配合,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有关医疗机构配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其他部门配合做好人员抢救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市建委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及时将指定的运输车辆牌号、产权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物资来源等具体情况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备案。
(7)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工会、红十字会、劳动保障、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8)信息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公安局、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协助自治区开展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原因调查。
(三)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事故灾难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监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调查情况。
(2)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乌兰察布市政府。
四、应急救援保障
保障措施重点是专用资金和应急救援力量的保障。各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除必备的一些物资装备外,应有专项资金储备,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灵活调用。资金来源除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外,主要依靠各级地方财政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基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一)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1、应急救援指挥车辆:应配备越野式抢险专用指挥车,车内应安装必需的通讯指挥设备;
2、应急医疗救援车辆:应配备抢险救护车、运送医疗器材药剂的大中型面包车或储贮车;
3、高层建筑消防车辆及工程机械:应配备高压消防车、垂钓式提升设备的大吨位清障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气体槽灌车、自卸车、起重车、平板车等;
4、毒害物质化验车辆:应配备安装复合气体检测仪、光离子化可燃气检测仪的专用车;
5、危险有害物质检测设备仪器:特殊消防毒设备、测量和显示风速、风向等设备;
6、疏散人员临时安置的大中小型帐篷、活动板房、取暖、消暑等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需品供应;
7、物资储备:汽油、柴油、木材、钢材,药剂、敷料和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等;各负责单位必须明确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专管人员和调拨情况等,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要保障以下应急救援经费: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高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救援队伍保障
1、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部队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专业骨干力量;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3、发动组织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作为补充救援力量;
4、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应急救援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乌兰察布市各级政府应急办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四)技术保障
乌兰察布市应急办公室会同安监局建立和储备化工、医疗、锅炉压力容器、矿山、建筑、环保、电力、铁路交通等各行业专家库,并依托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数据库。
五、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布人由总指挥任命或指定;
(二)根据情况,灾情可向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或者举行记者招待会;
(三)发布时机、内容由总指挥审定。
六、应急救援紧急报警
公安 110、交警122、火警 119、医疗 120。
七、应急救援的演练
(一)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同市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每年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一次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及废弃物处置、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其它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进行应急演练;
(四)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专家对演练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通过演练,认识灾害特性、熟悉职责和任务、检验指挥系统的运作、检验应急救援行动的有效性。
八、责任与奖惩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随着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