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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互免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芬兰函
谢旭人先生阁下:
 我荣幸地建议芬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协议,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航空运输企业互免税收如下: “一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从另一国取得的收入,在该另一国免除任何税收。 本协议自缔约国双方互相通知确认已履行为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豁免的税收适用于本协定生效之日次月的第一天及以后取得的收入。并且,所豁免税收还适用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已产生但尚未征收的税款。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外交途径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于收到终止照会的六个月之后终止。” 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和您的回复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芬兰驻华大使安提·库斯曼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方函
安提·库斯曼先生阁下:
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2006年9月21日函(PEK5032-84),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建议芬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协议,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航空运输企业互免税收如下: ‘一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从另一国取得的收入,在该另一国免除任何税收。 本协议自缔约国双方互相通知确认已履行为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豁免的税收适用于本协定生效之日次月的第一天及以后取得的收入。并且,所豁免税收还适用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已产生但尚未征收的税款。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外交途径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于收到终止照会的六个月之后终止。’ 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和您的回复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以上建议,并同意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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