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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科学技术在发展各自国家经济和提高各自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水平中的重要性,愿意加强两国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帮助和支持发展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 2、双方同意鼓励和支持两国科技机构、团体和其他对科学技术研究感兴趣的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二条 第一条所提及合作包括: 1、实施科学和技术研究联合项目; 2、交流科技信息和资料; 3、科学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交流; 4、就共同关心的研究课题联合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5、就与科学和技术政策相关的主题进行相互交流; 6、推广科学和技术成果; 7、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的科技合作。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行动由两国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同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 在本协定下,双方开展合作所取得的科学和技术研究成果,其使用需经双方同意并由双方商定的专门协议决定。 第五条 1、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同意成立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 2、联合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召开例行会议,如双方同意亦可召开特别会议。 3、联合委员会对双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确定和批准项目,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就两国科技合作的发展提出建议。 第六条 双方对本协定的执行或解释产生的争议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协定不影响其中一方和第三方签订的国际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1、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自双方各自完成国内所需程序并通知对方之日起最终生效。 2、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在本协定期满时仍在进行中的项目和行动将继续执行至其最后完成。 本协定于2006年4月24日在拉巴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学勇                哈比博·埃尔·马勒克 科技部副部长             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干部培训与科研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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