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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石油与自然资源部谅解备忘录(续)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为鼓励在巴基斯坦陆地/海上区域进行石油勘探与生产的直接外商投资,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石油与自然资源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鉴于上述备忘录初始有效期为一年,并可延长至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 同时,上述备忘录的实施尚在初级阶段,将备忘录继续延长一年是有利的; 因此,双方同意,上述备忘录从2005年12月15日始,延长一年,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本备忘录(续)于北京在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油和自然资源部 代表                 代表 张国宝                萨勒曼·巴希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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