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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两者一起简称“双方”),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建立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的协定”签订于1984年6月16日; 考虑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近发起的“国际泥沙项目”明确指出,泥沙问题是全球可持续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泥沙中心”)与开展国际水文计划等与泥沙有关的项目密切相关; 注意到中国政府在过去二十一年里已采取大量有效措施和步骤保证泥沙中心的发展和壮大; 迫切需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三十三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II类机构和中心建立及运作的原则与方针,重新确定双方合作的有关条款和条件; 注意到泥沙中心是国际水文计划水中心网络的一部分,并将与网络中的其他中心密切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目的是确定中国政府与教科文组织就泥沙中心进行合作的有关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据此而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泥沙中心是在教科文组织支持下,于1984年7月21日在中国成立的教科文组织II类中心。双方同意将继续努力加强泥沙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以进一步促进泥沙领域的研究、培训以及教科文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合作。 第二条法人地位 泥沙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行使其职能的法人地位和法律资格,特别是如下法律资格: (一)签约; (二)进行法律诉讼; (三)获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条任务 一、泥沙中心的基本任务是: (一)促进泥沙科学研究(包括泥沙运动理论,河流、水库、海岸泥沙,工程泥沙,侵蚀与水土保持,泥沙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等); (二)提供技术咨询,并为世界各国专家交流研究成果和科技信息创造条件; (三)承担“国际泥沙项目”秘书处工作,主持和协调与泥沙、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环境和生态等有关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并成立相关的实验和研究基地,为其他国家的专家进行实验和野外工作提供设施; (五)组织专题性国际培训班、学术会议或研讨会以及学术考察与讲学活动。 二、与此相应,泥沙中心将: (一)承担“河流泥沙国际学术讨论会”常设秘书处工作; (二)出版英文期刊《国际泥沙研究》及其他有关出版物; (三)承担“世界泥沙研究学会”秘书处工作。 三、该中心在何种程度上能完成上述各项任务,取决于可能得到多少政府拨款和国际资金援助。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全权管理泥沙中心,批准泥沙中心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审查其年度报告。 二、泥沙中心由主任和副主任负责管理,主任和副主任由水利部任命。 第五条秘书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磋商,任命泥沙中心主任。主任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顾问委员会有关建议,按照水利部批准的工作计划领导泥沙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二)每两年向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提交一次有关泥沙中心活动的报告; (三)为泥沙中心的法人代表。 二、泥沙中心秘书长受主任委托,负责泥沙中心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为副主任,并担任顾问委员会秘书。 第六条顾问委员会 一、泥沙中心将由顾问委员会给予协助。顾问委员会的组成为:中国政府代表一名,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代表一名,国际水文计划政府间理事会推举委员六名,中国政府经与教科组织总干事磋商后推举委员五名,顾问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与泥沙问题有关的其他联合国组织的代表、有关的国际科学组织的代表以及著名泥沙专家。 二、顾问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泥沙中心的活动计划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协助筹集泥沙中心的活动经费。 三、中国政府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磋商,任命顾问委员会主席。顾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四、顾问委员会的例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根据主席提议或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顾问委员会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条顾问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为了保障泥沙中心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顾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立常设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八条财务安排 一、泥沙中心的经费来源于中国政府的财政拨款、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决定的拨款以及泥沙中心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泥沙中心经中国政府同意可以接受赠予及遗产。 第九条中国政府投入 一、中国政府承担泥沙中心的年度日常费用(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 二、中国政府提供并将继续提供泥沙中心办公场所及设施。 三、中国政府将以项目合同形式提供经费,资助泥沙中心进行国内培训、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和科研活动。 第十条教科文组织投入 一、根据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的决议,教科文组织以项目合同形式资助泥沙中心进行国际培训、国际学术会议和科研活动。 二、教科文组织可通过项目合同形式,委托泥沙中心负责实施国际泥沙项目的有关活动。 三、教科文组织将帮助泥沙中心寻求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义务 泥沙中心与教科文组织无法律关系,后者不在法律上对前者负责,并且不承担本协议所规定条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义务和债务。 第十二条评估 一、教科文组织将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协议期限结束前,对泥沙中心的活动进行评估,以核查: --泥沙中心是否对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性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泥沙中心是否遵照本协议制定的条款有效开展有关活动。 二、教科文组织应尽早向中国政府提交各种评估报告。 三、双方保留根据评估结果终结此协议或修改其内容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科文组织称谓和标识的使用 一、泥沙中心可以提及与教科文组织的关系。因此,泥沙中心可以称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泥沙中心。 二、授权泥沙中心依据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制定的条件在其信函和文件上使用教科文组织(UNESCO)标识或其他标志。 第十四条期限 教科文组织的援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六年,经过上述第十二条提及的评估后,教科文组织可继续提供援助。 第十五条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互相函告对方,并根据中国本国法律和教科文组织内部规章完成所有必需的使之生效的手续后,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收到最后通知的日期为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十六条协议终止 一、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二、协议终止将在协议一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十七条修订 本协议可以在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同意下修订。 第十八条争端解决因本协议解释和适用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全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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