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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伊朗政府就伊朗驻香港总领馆区扩大至澳门的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1312号照会,内容如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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