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781名;
天津市710名;
河北省779名;
山西省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544名;
辽宁省619名;
吉林省520名;
黑龙江省589名;
上海市870名;
江苏省808名
浙江省641名;
安徽省750名;
福建省561名;
江西省613名;
山东省930名;
河南省957名;
湖北省732名;
湖南省774名;
广东省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703名;
海南省397名;
重庆市870名;
四川省894名;
贵州省607名;
云南省638名;
西藏自治区445名;
陕西省579名;
甘肃省509名;
青海省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42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47名;
共计:205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