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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781名; 天津市710名; 河北省779名; 山西省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544名; 辽宁省619名; 吉林省520名; 黑龙江省589名; 上海市870名; 江苏省808名 浙江省641名; 安徽省750名; 福建省561名; 江西省613名; 山东省930名; 河南省957名; 湖北省732名; 湖南省774名; 广东省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703名; 海南省397名; 重庆市870名; 四川省894名; 贵州省607名; 云南省638名; 西藏自治区445名; 陕西省579名; 甘肃省509名; 青海省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42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47名; 共计: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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