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葫芦岛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应对暴风雪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暴风雪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职;坚持军地联动,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完成暴风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事前预报,事中应急,事后跟踪。
1.2.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暴风雪灾害的危害程度,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暴风雪灾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服务能力。
1.2.3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建立各部门、各地区间信息交换网络,保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传递快速、通畅,交通、电力、通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暴风雪灾害应急分工协作。
1.2.4准备充分、公众参与。平时加强应急各项工作的准备,做好装备、技术、资料、人员的储备,一旦发生暴风雪灾害突发事件能快速行动。加大暴风雪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强降雪或特大暴风雪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民政、交通、建设、农业、工业方面的副市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雪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建委(市除雪指挥部)、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农委、交通局、气象局、卫生局、旅游局、动监局、广电局、商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葫芦岛军分区、葫芦岛供电公司、武警葫芦岛市支队、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中国移动葫芦岛分公司、中国电信葫芦岛分公司、沈铁葫芦岛车务段。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暴风雪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政府支援等。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置应对暴风雪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暴风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对暴风雪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暴风雪灾害信息的接收、汇总,起草灾情报告;完成市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抢险救灾资源,及时传达市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建委(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城区除运雪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及除雪抗灾情况,适时提出抗雪救灾建议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清除城市主要桥梁和交通干道积雪,确保城市交通畅通。负责协调保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保障城市供热,指导住宅小区的除雪工作;对临时建筑物、工地塔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对危房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雪指挥部):及时贯彻落实市除雪指挥部命令;负责发动全县(市)区力量,调集足够的人力、车辆战胜雪灾;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对各类事件和事故组织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除雪指挥部上报;按照市除雪指挥部的要求,定时反馈所辖区域内的除运雪进展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救援物资的综合管理,组织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下拨、管理、监督;负责向省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消除灾区和除运雪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负责交通疏导和调流工作;按照市除雪指挥部要求,对必要的桥梁、街路实施封道除雪。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学生及学校的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中、小学校内除雪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调配好足够的客、货车辆,并根据需要确定运营时间;安排调度好客运公交车辆,确保不因车辆滞留造成除雪阻碍;负责向被困在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参与灾后恢复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农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及农村雪灾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及农村受灾情况,分析雪灾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统筹安排农业救灾资金,负责核实灾情。
市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牧业雪灾应急预案;组织因雪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向重点场户运送饲草、饲料;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患病畜禽及时救治,对因灾死亡的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对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掺杂使假、缺尺少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市气象局:负责暴风雪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启动和终止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市商业局:负责保证灾区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和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各类生活必需品的物价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医疗救援和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暴风雪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救灾工作,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正常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雪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发布雪灾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雪灾应急预案。
葫芦岛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葫部队参加除雪救灾。
葫芦岛供电公司:负责制定电力系统雪灾应急预案;负责葫芦岛电网供电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城乡居民及工农业生产用电。
沈铁葫芦岛车务段: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恢复铁路交通运输,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妥善安置滞留车站旅客。
武警葫芦岛市支队: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指挥所属官兵参加除雪救灾工作。
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中国移动葫芦岛分公司、中国电信葫芦岛分公司负责通信系统的抢险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一旦发生雪灾,要及时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物资储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为城市除雪和道路除雪配备必要的专用车辆和专用除雪设备,保证除雪工作需求。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购置和储备除雪专用工具,为全民参加除雪行动提供保障。
民政部门应储备棉帐篷、棉被等必要的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调用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能源电力部门要做好正常供热、供电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确保在雪灾中供热、供电正常运行。
通信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通信畅通。
3.3应急联络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通信方式、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沟通联络畅通。
3.4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无偿播报和转发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
3.5应急队伍
公安、交通、建设、电力、通信、卫生、农业、动监、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4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暴风雪灾害分为四个等级,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从重到轻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4.1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2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3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4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可能出现的暴风雪灾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军地联合救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5.2响应条件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充分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雪情发生后,对雪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5.3应急行动
雪灾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紧急通知,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开展除雪救灾工作。
5.4响应终止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6灾情报告和评估
6.1报告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主体,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委、交通、农委、商业、卫生、广播电视、旅游、动监、气象、通信、铁路、供电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进行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报告时限
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
7其他事项
7.1奖励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雪灾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