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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8]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灾后重建,规范城镇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工作,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震后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工作,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科技城管委会负责各园区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房管部门依法具体负责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住房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所称震损评估,是指依据《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对住房进行的地震破坏等级评估。 第五条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要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执业作出的鉴定和评估结论。 第七条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要在震后房屋应急安全检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住房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并立即进行排险解危。 第二章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九条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机构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省建设厅公布的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四)《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政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条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可书面向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申请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十一条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组织实施主体: (一)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我市既有城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绵阳城区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市房管局组织,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各区乡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园区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由科技城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县市城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各县市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受理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范围: (一)应急检查为“可以使用”的住房,属基本完好或轻微损坏,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房屋,可不再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产权人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二)应急检查为“加固后使用”的住房必须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三)应急检查为“停止使用”或“危险”的住房,必须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四)应急检查为“拆除”的住房可不再实施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五)未进行应急检查的住房应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六)上列需鉴定的房屋属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住房,只进行震损评估。 第十三条住房震损评估为“中等破坏”及“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实施加固前,应按照省政府令226号的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相应鉴定。 第十四条对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申请复核。申请人可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择复核鉴定机构。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也可由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本办法颁布执行前,已经合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不能要求重新鉴定,但可申请复核;所有权人已委托两个以上合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且结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设立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鉴定申请或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或震损评估文书; (七)备案。住房所有权人直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须将鉴定机构资质、资格证明、委托书和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报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D5059)、《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受损住房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第十八条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报告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一)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按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抗震鉴定标准等级划分进行评定。 (二)危房鉴定,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根据房屋安全状况,划分为A、B、C、D四个鉴定等级。 (三)震损评估,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根据震后房屋受损情况,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评估等级。 经安全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鉴定申请人领取鉴定或震损评估报告后,须将鉴定报告和震损评估报告报房屋所在地社区登记,并向该幢房屋所有产权人或使用人公示。 第三章鉴定的组织与督促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负责督促辖区内震后受损住房所有权人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二十二条申请或委托鉴定时,需以幢为单位,并经半数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提供房屋有关资料。 居民自建住房所有权人委托居委会(社区)统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社区)要组织和协调房屋所有权人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维护正常鉴定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条居委会(社区)要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结论进行登记,要分幢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明细台帐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鉴定费用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对城镇受损住房免费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应急检查为“可以使用”的除外)。鉴定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同级政府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鉴定单位属社会机构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8]168号)规定执行,费用由房屋产权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应急检查为“可以使用”的住房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全额承担。 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全额承担房屋鉴定复核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安全鉴定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房屋所有权人、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给委托人、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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