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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行字[2008]3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延用黑价联字[2006]99号和黑价行字[2007]127号文件的函》收悉。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28号令)规定,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将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低廉收费、群众自愿、优质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我省同期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85%执行(元以下可四舍五入)。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四、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在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执行期间,省物价局每年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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