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广大公众的通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本市圆满完成了大型户外广告阶段性整治工作。为了进一步巩固奥运期间大型户外广告整治成果,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奥运会后本市环境继续整洁、优美、有序,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本市违规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属于清理整治的范围。 二、请上述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相关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将组织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以拆除后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折抵。 三、上述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果持有户外广告规划手续或者存在其他陈述、申辩理由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规划材料等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燕京大厦7层;联系人:米洪晓、郑杰;联系电话:68579112)主张权利,接受调查。上述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接受调查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上三项需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上述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相关户外广告设施的,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同时,可对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录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相关行业信用系统,由相关部门禁止和限制其参加本市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等活动。 五、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巡视和监管力度。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越权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律无效。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撤销所有违规审批事项,并督促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自行拆除相关户外广告设施。 各区(县)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上述户外广告设施加大案件调查力度,积极履行执法程序,切实做好强制拆除工作准备,以确保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对尚未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地区相关户外广告设施不能按时拆除的,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管执法局将相关情况向市、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市各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严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