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约收购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7]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豁免对深高速A股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豁免你单位因国有股行政划转而控制41145.99万股(占总股本18.868%)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计控制该公司50.021%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单位应当会同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