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第1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市[2007]4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部署,打击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截至目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共13776次(详见附件)。其中,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油之弹牌康美胶囊”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生龙达牌英泰含片”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中发现的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汇总,现予发布。
一、“诺瑞特牌参杞胶囊”(国食健字G20050956,广告中标示名称为法国艾力达,包装上标示名称为艾力达参杞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而该产品的广告宣称“让90%的男人拥有满意的性生活;法国艾力达服用30天男人全都100分,第一次立竿见影,一周后百战不殆,15天随心所欲,30天年轻10岁”等。该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严重超出了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同时产品名称宣传不规范,将“法国艾力达”宣传为产品名称,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百邦牌快邦片”(国食健字G20050355),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而该产品的广告宣称“三高人群可以安全服用,1片持续作用72小时,肾年轻了,有劲了,前列腺疾病的尿频、尿急、分叉、失眠健忘、阴囊潮湿、睾丸坠胀等症状也全好了;让男人一次爽个够;消除男性功能障碍,即使在六七十岁也可以享受和年轻人一样的激情”等。该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严重超出了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国食健字G20050741,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双奇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而该产品广告宣传“适用人群:慢性肠炎、结肠炎、慢性胃炎、胃窦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巴黎贝尔西军医院院长杜布瓦说‘不少胃溃疡患者本来要动手术,但服用双奇胶囊半月后,竟奇迹般的康复了,病人避免了手术的风险及痛苦’;服用双奇30分钟起效......2-3个疗程,胃粘膜完全修复”等。该产品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宣称对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以专家、学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富硒灵芝宝”(卫食健字1999第0282号),其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辅助抑制肿瘤”。而该产品广告宣称“肿瘤患者首选的抑制肿瘤产品;诊断时医生说只能活15天左右,后来服用富硒灵芝宝6个疗程,上医院检查,肿瘤没有了,如今两年过去了,身体一直很好;查出结肠肿瘤后85天开始服用富硒灵芝宝,240天再次复查,我的病就这样好了;总有效率高达91.4%”等。该产品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宣称对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以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宁红瘦身含片”(卫食健字1999第034号,广告中标示名称:排油素),其保健功能为“减肥”。而该产品在广告中宣称“4小时排油清宿便,20天排平小肚子,30天降血脂排掉将军肚”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同时产品名称宣传不规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中,以下几类广告存在问题较多:一是“缓解体力疲劳”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具有改善和提高性功能的作用;二是“增强免疫力”、“辅助抑制肿瘤”等含有灵芝孢子粉成分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为可以治疗、治愈各种恶性肿瘤疾病;三是“辅助调节血脂”、“辅助调节血糖”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为可以治疗、治愈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四是“减肥”类保健食品在广告中通常含有对功能进行绝对化肯定、以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上述保健食品发布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同时,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对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保健食品,应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此外,要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
附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数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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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 查处其他类别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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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0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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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0 │ 1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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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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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0 │ 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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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0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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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0 │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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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0 │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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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0 │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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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 │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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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0 │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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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0 │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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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0 │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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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0 │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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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0 │ 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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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1 │ 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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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0 │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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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0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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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0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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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0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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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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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0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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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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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0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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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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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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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区│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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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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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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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0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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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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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0 │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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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 │13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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