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德宏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为构建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州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工作,现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显现,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业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我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软、硬件设施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动我州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宗旨,实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公平竞争、城乡统筹、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原则,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办法,快速推进我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力争到“十一五”末,要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是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州和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老年人群体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办法和措施;三是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公平竞争、城乡统筹、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市场推动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科学组织、分步实施、积极支持、多元投资、强化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三、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发展老年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不断改善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为重点,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开发老年用品市场,培育和完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提高为老服务人员队伍素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在不断加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投入的同时,要采取重组、改(扩)建等办法对现有养老福利机构进行布局调整,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全州“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积极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力量、个体私营和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社区规划,大力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日间照料室、老年护理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改变我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到“十一五”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力争达每千名老年人15张。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社区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推动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合力。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社区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等业务,开展以保障“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老年人为重点,以服务社区所有老年人为目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实体服务、市场推动的原则,不断完善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逐步在全州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三)实施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养老服务业。要认真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民间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如: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等,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要与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的,要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其主要的优惠政策: 一是各县市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给予优惠政策的方式供地。三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等收费项目,按民用价格标准计费执行。申请安装水、电和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四是民间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中心、托老所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五是民间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减免养路费。六是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对养老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尽可能给予优惠政策照顾。七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用地、资金扶持、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八是对开办老年人用品专营市场和老年人用品专柜的经销商免征3年个体工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制。采取有偿服务、微利服务和政府救助的办法,与实施社区为老服务“163”计划和“爱心护理工程”相结合,形成多层次为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居家和社区服务为主体的温情服务、援助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康乐服务、维权服务网络。实行政府救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办法,进一步做好对“五保”、高龄、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当地财政安排50元。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五)加强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培养一支道德好、懂技术、会管理、能力强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政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投入力度。按省政府的要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10%的经费用于养老服务工作,并按老年人总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养老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在稳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采取吸引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资办法,加快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步伐;州县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和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金融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协调一致,强化联动。各级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组织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精神,优先办理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设施的用地需求;教育部门要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养老机构的规划、调整工作,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培育与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与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建设资金的划拨与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搞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推进“奖优免补”政策的实施,对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或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卫生、税务、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使之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四)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中介服务。养老服务业的一些具体标准和要求,省老龄办正在制定,即将出台。各地要大力发展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群众基础牢、信息多、联系渠道畅等优势,为德宏州的养老服务业服务。州和县市要研究出台按照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建设或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助”办法;通过养老服务社会化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广;对社区“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助养补贴、购买服务等办法,把养老服务工作做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