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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冬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19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655号)要求,市节能监察大队于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冬季供暖期间,将对我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单位开展冬季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为做好这次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单位要加强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严格遵守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市节能监察大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监察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予以公布。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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