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西成立五十周年大庆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和严禁运输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筑施工及拆迁单位,所有矿山、采石场和其他有可能实施爆破的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旅游景点、景区以及车站、码头等人员聚集地区的周边区域,一律停止实施爆破作业。 二、停止购买、运输、使用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生产所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清点入库,交由专用仓库统一保管。 三、暂停办理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审批手续,并对危险物品实施封存。 四、各级公安、安监、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做好爆破作业、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